政策新规 | 广州南沙正式发布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南沙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规模领先、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0月19日正式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南沙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南沙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规模领先、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区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及流程见附件2),以及在南沙区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
支持内容
(一)支持项目引入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引进的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业产业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给予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授权及软件投入)10%、最高3亿元的补贴。对南沙区集成电路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建或扩建项目享受新引进项目同等待遇。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和IP研发)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5人(含5人,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认定标准,下同)以上的,给予其该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10人(含)以上的,给予其该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区内提供EDA工具和IP、设计解决方案、测试验证等服务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企业流片
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模拟类产品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80%、数字类产品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60%,每年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流片费用(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50%的补贴,其中: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上的(含),年度补贴总额最高6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下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使用EDA工具和IP
对于当年购买或租用EDA设计工具软件或IP(含Foundry IP模块)费用超过100万元并实际使用的企业,每年按照购买或租用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五)生产性用电补贴
对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或项目,保证其用电,并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企业当年年度用电费用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500万元,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自产线建设完成验收之日起计算)。
(六)贷款贴息
对于进入国家产业布局或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对企业当年年度在区内银行新增贷款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七)支持企业融资
对于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融资的集成电路企业,区内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可按照不超过其当期获得融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跟进投资。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利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提升企业获得信贷水平,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后备上市企业本办法有效期内上市挂牌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发行债券或证券化产品的,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产线或产品通过AEC-Q100(集成电路)、AEC-Q101(分立器件)、AEC-Q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及ISO/TS 16949体系等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给予每家企业实际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
对区内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当年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
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企一策”项目如需兑现本办法相关政策,应在签订协议中统一注明,不重复享受。
对于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行为,南沙区有权取消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应于达到本办法扶持条件后的下一年度提出书面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附件:1.名词解释.docx
2.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标准及流程.docx